第04版: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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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传“国五条”避税方法不可行

  “国五条”细则刚刚出台不久,不少所谓“国五条”避税方法的帖子便在网络间流传。究竟这些方法能不能避开相关税费?它的执行将可能会带来哪些法律风险与后果?上海市天一律师事务所律师来为您作具体解析。

  网传方法一:买方先把房款给卖方,卖方按房款打欠条给买方,以房产做抵押。然后买方以卖方欠款不还起诉到法院,卖方承认欠款,表示无力偿还,愿意以房产抵偿,最后买方拿着法院判决书去房产中心过户,不论是否限购,都可以过户。

  律师解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及其《细则》第八条规定,就算凭法院判决书去房产中心过户房屋,也要交契税。另外,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再结合财产转让所得及房地产转让的法律定义,个人所得税的缴纳也必不可少,只不过可能由债权人即受让方代交。此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上述欠条即借款合同以及房产抵押合同依法均应系无效合同,不受法律保护。

  网传方法二:若上、下家均系夫妻,第一步,上家离婚,准备出售的房产归于上家男;第二步,下家离婚,房产归于下家男(如果有房产的话);第三步,上家男携房产和下家女结婚,房产共有;第四步,上家男和下家女离婚,房产归下家女;第五步,各自复婚。

  律师解析:虽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婚后房屋权属变化是否征收契税的批复》(国税函〔1999〕391号文)规定,对离婚后原共有房屋产权的归属人不征收契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第十九条也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前财产归共同所有,但该条同时规定,夫妻约定婚前财产归共同所有这种约定,只对夫妻双方具有约束力。因此,“上家男携房产和下家女结婚”这一步不能实现国家税务总局认可的“原共有房屋”,在“上家男和下家女离婚,房产归下家女”时,不能免交契税,更不能免交个人所得税。同时,《婚姻法》规定,离婚后要复婚,一定要双方自愿并要共同去办理登记手续,因此,若一方不愿意,假离婚便会弄成真离婚,得不偿失。■天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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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浦时报综合04网传“国五条”避税方法不可行 2013-03-28 2 2013年03月28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