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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亲假”出台32年缘何“遇冷”?

  ■吴玲

  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日前正式施行,根据规定,子女若不能经常看望或问候父母将属违法。但也有媒体注意到,“常回家看看”写入法律的同时,我国也规定了单位应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有网友质疑“探亲假”出台32年缘何“遇冷”?是谁动了你的探亲休假权?等等。

  如何看待这个问题,以笔者之见应要用历史的眼光。“探亲假”当前为何遇冷,关键在于脱胎于计划经济的“探亲假”,跟不上时代发展的节拍。一方面随着双休日、小长假,以及带薪休假制度的出现,每年100多天的假期基本满足了职工的休息权,单列探亲假会打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权利义务的平衡;另一方面高铁、飞机、自驾车等交通工具日新月异,甚至还有不少老人随子女迁往工作地居住,单列探亲假存在的现实必要性不大。

  简单把计划经济年代的“探亲假”搬到21世纪的今天,似乎不太现实。我国职工的探亲制度是一九五八年建立的。这个制度的建立,主要是为了解决职工与亲属长期分居两地问题。探亲规定颁布实施后的32年中,中国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结构都发生了巨大变化,致使探亲规定的主要内容已经明显不合时宜,当前中国社会形势与探亲规定制定时的形势已大不相同,如果机械地执行难免会产生新的矛盾和不公。

  今天,出于对老龄化社会和老年人福利的关注,探亲假再一次进入公共视野,似乎具有了新的现实价值。但实际上,如果将探亲假视为一种附着在劳动者权利之上、可以自由选择的私人休假福利,眼下也没有必要原封不动地搬出来,没有必要保留对绝大多数人来说还停留在纸面上的探亲假。只要保障现有法律赋予劳动者的年假和节假日,享受了法定的休息权,广大劳动者就有足够的时间回家探亲,“常回家看看”不是什么天大的难事。

  (来源: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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