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6版:时报周末·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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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被欺诈可获“退一赔三”

  【案情介绍】

  2014年8月,家住闵行的赵先生通过某电视购物节目购买了一款品牌布艺沙发,价值3999元。当销售商送货上门时,赵先生发现商品无任何标识,且质量比预期差很多,随后赵先生向销售商提出了异议。几天后,销售商上门核实并确认该商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但之后电视购物公司与商品供应商之间互相推诿,于是赵先生投诉到区消保委请求协助处理。

  【处理结果】

  区消保委在接到投诉后,立即展开调查,消费者赵先生称某电视购物公司提供的商品缺乏必要的信息标识,应以“三无”产品认定,要求对方承担欺诈赔偿责任。

  在调查了解过程中,销售商则出具了产品供应商提供的相关检测报告,否认了销售“三无”产品的事实,并辩称由于销售量较大,工作人员误将已经退回的问题产品又再次作为新品发送给了消费者,属于工作失误。

  由于双方分歧较大,区消保委及时组织消费者、销售商、供应商三方进行现场调解,发现经营者提供的产品检测报告与实际商品不一致,经营者也无法提供其他有力证据。经调解,三方最终达成“退一赔三”的处理意见。

  【案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案中,某电视购物公司作为销售主体,其提供的产品无任何标识,且存在明显缺陷,客观上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公平交易权。消费者在发现问题提出交涉后,经营者提供不出相对应的检测报告,且辩称的工作失误也无法提供更多的依据证明。综合以上情况,区消保委酌情指出了经营者的不规范行为,经营者理应承担“退一赔三”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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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浦时报时报周末·专题06消费者被欺诈可获“退一赔三” 2015-03-14 2 2015年03月14日 星期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