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6月,张小姐在本区某汽车销售公司购买了一辆荣威W5汽车,售价15万元。张小姐称,购车时销售人员表示该车是一辆展车,2012年生产,行驶公里数为3000公里。数日后,张小姐发现该车有明显的撞击痕迹,与销售人员所描述的事实不符。购车后一个月,销售公司通知张小姐到苏州交购置税,但查询结果显示该车已交过购置税,张小姐怀疑这是一辆二手车,要求无条件退货,但遭到对方拒绝。张小姐投诉到区消保委请求协助处理。
【处理结果】
区消保委受理张小姐的投诉后,即与汽车销售公司取得联系。销售公司人员称,张小姐是通过中介人购买的该车,公司方曾向中介人详细介绍过车辆的基本情况。张小姐购车时由中介人陪同,公司方认为中介人应向张小姐说明车辆基本状况,且张小姐当时仔细检查过车辆,并没有提出异议,所以汽车销售公司不应承担相关责任。张小姐则认为,汽车销售公司作为经营者,应向其本人如实说明车辆的基本情况,而非只向中介人介绍。因此,要求汽车销售公司承担相关责任,给予退货。经调解,汽车销售公司给消费者作退车处理,消费者表示满意。
【案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疫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
本案中,销售公司仅向购车中介人说明了车辆的相关情况,导致了损害消费者权益情况的发生,消费者主张退车的诉求是合理、合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