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4版:民生·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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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客意外受伤 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

  ■记者 周琳

  本报讯 朋友聚会唱歌,却因KTV地面湿滑而意外摔伤,顾客人身损害到底向谁求偿?近日,杨浦法院审结了一起KTV涉嫌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纠纷的案件,依法判决经营者A公司承担60%责任,顾客自身承担40%责任。

  2013年7月3日晚,汪宇鹏(化名)和朋友到一家KTV唱歌。凌晨时分,汪宇鹏经过走道准备离开时,因放在过道旁的不锈钢痰盂倾翻导致地面湿滑而摔倒在地。之后,汪宇鹏在KTV员工的陪同下前往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右踝关节骨折。

  汪宇鹏认为,KTV经营者A公司作为从事娱乐等经营活动的企业,理应为消费者提供安全的消费环境,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由于管理疏忽,导致自己身体受到伤害,应承担赔偿责任。

  A公司则辩称,在汪宇鹏离开KTV经营场所前,放置在走道旁的痰盂翻倒,员工正准备清扫,此时汪宇鹏恰巧经过导致摔倒。公司的管理虽有过错,但汪宇鹏罹曾患脊髓灰质炎,行动不便,走路应比平常人更注意安全,在看到地面有污物的情形下,应主动避让。事后,KTV员工主动陪同汪宇鹏至医院就诊,而汪宇鹏在就医期间坚持拒绝手术,导致目前的损害后果。因此,汪宇鹏应承担本起事件的主要责任,A公司仅应承担次要责任。

  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从事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社会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请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A公司在庭审中承认放置在走道旁的痰盂倾翻,导致污水倾倒在地影响正常通行,但未能采取有效措施。因此,A公司未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此外,汪宇鹏作为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同时曾患脊髓灰质炎,本身就已行动不便,应比普通人负有更高的谨慎注意义务,而且事发地点的灯光亮度足以保证其在经过走道时看清前方的路面情况。

  综合双方的过错程度,酌定A公司对汪宇鹏摔倒致伤的合理损失承担60%的责任,赔偿汪宇鹏误工费、交通费、医疗费等8.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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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浦时报民生·社会04顾客意外受伤 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 2015-06-09 2 2015年06月09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