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资是指: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向社会公众(单位或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
其特点包括: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违规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2、通过媒体、传单、推介会、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3、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形式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4、向社会公众或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
其表现形式具体包括:1、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开办储蓄业务;2、具有吸收存款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违反国家利率规定,擅自变动储蓄存款利率吸收存款;3、具有吸收存款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以给付回报、实物方式变相提高储蓄存款利率吸收存款;4、具有吸收存款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以发行股金等方式吸收资金,变相吸收存款;以兴办实业为名,承诺回报,非法向社会公众集资;5、以返租、代管、代养等形式销售商品、收取保证金等,非法向社会公众集资;6、以国家对生态环境保护、发展绿色产业、民间资金造林方面采取的鼓励政策为幌子,许诺高额回报,进行非法集资;7、以预售、合作经营、投资入股或加盟等为名,承诺回报,收取订金、股金、加盟费等,非法向社会公众集资;8、组织“抬会”、“合会”、“标会”等活动,非法向社会公众集资。
广大市民群众应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不盲从宣传广告、不听信他人诱导、不眼红高额回报、不落入陷阱圈套。投资时,应该通过监管部门获取相关资质信息,并选择正规金融部门购买投资理财产品,切勿受高息、高回报的诱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