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罗马历史上有个著名的案件:昆图斯·里加律斯曾是庞培派系的一名军官,而庞培是凯撒的对头,为了逃避凯撒的打击报复,里加律斯自愿流放非洲。但仇人图贝罗不肯放过他,指控他在非洲有反抗凯撒的行动。
凯撒受理了这起案件,并亲任法官,在广场审判。据说,当时凯撒是带着签好字、盖好章的有罪判决书前往广场的。然而,担任里加律斯辩护人的,却是古罗马最著名的雄辩家西塞罗。西塞罗尖锐地指出,本案中,凯撒违背了一条最基本的自然法则,即“任何人不得为自己是当事人的案件担任法官。”这一辩护意见,确立了诉讼法的首要原则。
英国大法官休厄特勋爵曾说:“公平,必须在公开地、毫无疑问地被人们看见的情况下实现。”而“自己担任自己案件的法官”,即便在最直观的程度上,也是不公平的。我国法律规定,在以行政机关作为被告的行政诉讼中,出自行政系统的行政规章和行政解释,对于法院来讲,只具有参考意义,不能作为判案的法律依据。其中也包含有“任何人不得为自己是当事人的案件担任法官”的思想。